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人员或资产上的变动,比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东的增加或减少,股权的转让及受让、企业注销等情况。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变动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在资产变动过程中只注重签订协议后履行给付义务而忽略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这里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就能看出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一:某公司成立之初有股东5人,经营情况一直很好,公司股东之一的一个朋友A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好,就想投资入股,公司的其他股东经过开会讨论决定,同意了A的加入,A也将投资款交给了公司并参加了股东会,对公司新的投资项目也表示同意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后来,公司新的项目在销售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司生存面临危机,这时,A提出要公司返还他的投资款,并因此成诉。他的理由是他当初交给公司的钱是这个公司通过他的朋友也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向他借的钱,他根本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也根本未体现他是公司股东。本案到底是借款还是入股呢?为了打赢官司,公司聘请了律师出庭应诉,由于本案中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股东会股东入股的决议及A参加股东会在决议上签字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因为这次诉讼给原本困难的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也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公司在新股东加入后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不会发生本案,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了。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在80年代初下属有几个实体企业,为了安置更多的职工,某国有企业决定由下属企业A和B出资共同成立一个新的工程有限公司,多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工程公司、A、B企业长年处于亏损状态,故某国有企业决定将工程公司及A、B企业注销,工程公司及A、B企业的员工全部回到某国有企业上班。某国有企业认为领导会议讨论决定了,A、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签字同意了,就完事了,故A、B企业均没有到工商办理注销手续。其中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半年后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工程公司的账目,行驶股东权利。本来已经回某国有企业上班的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提起诉讼,原因在于A企业注销时没有到工商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的公章仍然在法定代表人的手中,民事主体依然存在。某国有企业是在诉讼中办理了A企业的注销手续,才使诉讼终结,但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用,而这笔律师费本是不该发生的。
案例三:某公司股东之一A将股权转让给了公司中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但就是没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由于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某公司清偿不了的债务债权人追诉到股东,将A也追加成被告,A称自己早已不是该公司股东,并拿出股权转让协议,但最终法院判令A也要承担某公司债务。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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